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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免责条款甩锅?不行!

张吟丰 罗飞艳 唐鹏宇
2025年10月16日07:20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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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万元的赔偿款到账了。”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官裴义芳收到外卖员小杨发来的短信,欣慰之余又回想起两年前发生的案件。

2023年5月,小杨骑电动车送餐途中,车轮碾过一块松动的地砖,连人带车摔了出去,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杨所在的某劳务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赔付了4万元。然而,当他拿着司法鉴定意见书找保险公司索要其他费用时,保险公司却搬出了雇主责任险上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其他费用均不予赔付。”2024年6月,小杨将劳务公司告到法院,后劳务公司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由于经济拮据,小杨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费用缓交申请。

其间,小杨听说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帮助劳动者维权,便来到雨花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裴义芳说明了遭遇。同年9月,该院受理了小杨的支持起诉申请。裴义芳调查了解到,小杨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且其自身无过错。同时,劳务公司让外卖员在线浏览视频并答题作为安全培训,达不到安全保障目的,因此劳务公司不能以“已开展培训”为由免责。该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替代赔偿。

“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字体加粗等,明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裴义芳说。

据此,经小杨申请,雨花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两点意见:一是某劳务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对小杨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某劳务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代为赔偿。

2024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杨支付保险理赔款20余万元。二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长沙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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