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施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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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并践行系统观念,通过强化裁判规则供给、精准应对批量维权、深化多元协同共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系统性举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效能。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性顶层设计,明确提出要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以更高质效的司法保护融入和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7万件,同比上升36.15%。面对收案大幅上升的压力和挑战,人民法院要坚持系统观念,一体统筹“抓末端、治已病”和“抓前端、治未病”,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多元共治上下更大功夫,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系统治理效能,为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一是强化司法裁判规则供给,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领域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伴生出大量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必须更加注重通过高质量的裁判明晰规则、划定边界,发挥好司法裁判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实现对新兴领域纠纷的源头治理。要提升裁判文书辨法析理水平。面对新领域、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不仅要做到个案定分止争,更要着眼于规则引领,通过严谨、透彻、充分的说理,清晰界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权属及其交易、运用等领域的行为边界和法律红线,阐明保护与规制的平衡点,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降低生产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要注重培育打造典型精品案例。对涉及前沿核心技术、新兴领域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从立案、分案阶段即开始重点梳理、培育,采取逐案指导、听案会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全链条打造具有规则引领意义的标杆性案例。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和推广力度,通过案例解读、法官说法等多种形式,提升社会公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力营造尊重创新成果、重视创新投入的社会氛围。要促进司法智慧向治理规则转化。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发挥司法建议在新兴领域纠纷源头治理中的独特优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深层次问题,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持续跟踪问效,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域”的良好效果。积极推动裁判规则向行业标准、合规指引等方向转化,将司法裁判的行为评价标准内化为行业的共同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公平竞争、积极开拓创新的良好生态。
二是坚持科学预警与分类规范并重,妥善应对权利主体批量维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批量维权现象突出,其中既有权利人依法集中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权利人针对终端销售者以批量维权为名,过度诉讼,甚至恶意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要完善甄别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批量诉讼研判机制,对同一主体以同一权利基础,在短期内密集起诉、关联案件高度相似等现象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分析,严格审查权利基础的真实性、合法性,综合评估权利状态稳定性、维权行为合理性等要素,精准甄别预警“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案件,为后续分类处置提供客观依据。要实施精细化分类处置。对于权利基础清晰、侵权行为明确的正当维权,积极运用示范判决、先行判决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对于权利基础存疑、明显偏离保护创新宗旨、以滋扰经营或牟利为目的的批量诉讼,依法严格审查权利来源和诉请依据,坚决驳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要严格规制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现存在伪造证据、恶意提起诉讼等严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诉权给当事人造成明显损害后果的,依法支持胜诉被告向滥诉原告提出的“滥诉反赔”请求,让滥诉者付出代价,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维护健康清朗的诉讼秩序。
三是深化跨地域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有机联动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假冒、特定区域领域的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问题,因其隐蔽性强、跨地域、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治理难度显著增大,单靠司法审判难以奏效。《意见》强调,要“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化跨地域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有机联动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要强化信息共享与风险联防。主动加强与侵权假冒问题高发地区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关系,建立侵权假冒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共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会商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交互利用,力求对区域性、行业性侵权风险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将矛盾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推动标准衔接与行动协同。针对跨地域、链条化侵权等难点问题,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协调统一,消除法律适用分歧。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在案件办理、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合力。针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行为,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形成“一处侵权、处处受限”的震慑效应。要延伸治理触角至关键环节。前移治理关口,加强对侵权易发、高发领域的协同监管与风险防范,注重强化与电商平台、工业园区、展会主办方等责任主体的协作联动,督促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入驻审核、日常巡查、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产品的制造与流通,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有效压缩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
四是激发市场主体自治内生动力,夯实风险源头防范根基。企业是创新的主力军,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是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的核心环节和治本之策。必须着力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自主创新,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要引导企业构建完善内控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全链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深度融入研发、生产、销售、合作等各环节。通过组织联合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升防范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水平。要助力深化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畅通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渠道,提升行业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动行业组织成为化解行业内部纠纷、约束成员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自治力量。通过行业内部监督、评议和道德约束等有效补强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的薄弱环节,构建起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从严保护、行业自律自治、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协同保护格局。要提供精准有效司法服务。紧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创新发展的共性法律需求,综合运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送法进园区、进企业、专题法律培训等多种形式,提升服务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企业自身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和依法维权的底气,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信心。
知识产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牢固树立并践行系统观念,通过强化裁判规则供给、精准应对批量维权、深化多元协同共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系统性举措,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效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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