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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的关键是找共识

陈雅凌
2025年11月10日08:50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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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中依法努力寻求各方共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解开当事人“心结”、防止“程序空转”、提高审判质效和解纷效果、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矛盾纠纷因为不同、差异、分歧乃至冲突而存在和持续。它是一种内耗,是社会肌体“生病”的一种表现。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论是个体还是社会,都需要在有共识中进行“合作”。因此需要管控乃至消除这种因“异”而生的社会“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有心结就是共识不足的表现。为解开当事人“心结”、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解决“两难”问题,司法应依法推进各方有效沟通,努力寻求共识和“最大公约数”。

寻求共识矛盾才能化解。共识是指人们对某一问题、观点、决策乃至利益,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共同理解。纠纷因“异”而起,趋“同”而消。司法诉讼的设置初衷、推进过程、追求目标都是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异”而寻求共识中的“同”。首先,诉讼是为解决矛盾纠纷而专门设置。法院,能让矛盾双方在一个居中者的主持下有一个说理沟通的地方。诉讼本身就是对冲突的一种规范、管控和寻求共识的表现。其次,诉讼的过程是通过讲“理”的方式进行。“理”有相同、相通或相似之处,因此讲“理”也更容易达成共识。诉讼的过程虽有对抗,但这种对抗是“当事人有克制、法院有管控”按程序依法推进的,是在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和平对话中展开的。真理越辩越明,谁更有理、纠纷应该怎么解决也会越来越明晰。再次,诉讼追求的结果是给出一个让各方信服的纠纷解决方案。共识因“共”同“通”,其更容易让人理解、接受、信服和履行。诉讼是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让双方“各抒己见”,最后由兼听则明的司法者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公正裁决。这本身就内含了各方沟通、协商乃至妥协、凝聚共识的过程和结果。

过程公信共识才有保障。为使共识更易让各方接受,司法应全面准确把握共识的主体范围、认定标准和生成逻辑。首先,共识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及其之外的他人和社会。因为立场不同、认识各异和利益冲突,加上当事人自以为是、固执己见,使得共识难以在双方间自然达成。或虽达成共识,但可能与社会共识冲突,损害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得居中的法院引导双方重新沟通或作出一个具有正确共识基础的裁决。其次,共识的认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司法裁决须得以理服人。这个“规矩”和“理”具体包括之前的约定、习俗的做法、法律的规定、普遍的公理等,其内容是客观公正、且为实践证明能被大众接受的。它们是先前的共识,也是判断共识正确与否的标准,还是进一步形成新共识的基础。再次,共识的生成逻辑是基础先定、各方参与、充分讨论、权威决断。具有共识的裁决之所以让人信服,主要因为其是立基于先定客观的事实和法律,以及有公正的程序保障。事实通过客观证据来还原,法律对“众生”都平等对待,并且矛盾双方都有发表意见的平等机会,最后由兼听则明的法官以裁决的形式明确共识。

方法得当共识才能生成。为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寻求解纷共识应讲究方法策略。一是引导从“为权利而斗争”到“为权利而合作”的思想观念转变。合则两利,斗则双伤。司法者既要“如我在诉”体谅双方当事人,还要引导双方“如我是你”互相理解。让双方明确在有分歧的情况下,躲、拖和斗都不是纠纷解决的办法,相反还可能会失去更多。引导双方不要“睁眼说瞎话”,不要借法律程序“斗争谋利”,而应该依法及时、全面、有效提交证据和发表诉辩意见,配合法院共同还原事实真相、辨法析理,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决。二是强调有理有据的说“理”方式。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诉讼共识的基础是事实与法律。双方应该诚信诉讼,向法院提供与纠纷相关的客观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据理力争,而不应随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和进行没有理据的所谓辩论。要依法让双方明白虚假诉讼最终都会得不偿失。三是活用“把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解纷思路。调解有利于节省解纷成本,更好实现双赢多赢。要依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案件审理各阶段,主持、组织、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进行沟通,鼓励双方适当妥协让步,推动双方和解。四是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共识的求“同”策略。在矛盾纠纷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时,要敏锐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和已有共识,从时间、精力、机会、经济等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成本代价,引导双方求同存异适当作出让步,在已有共识基础上逐步扩大共识到最后妥善解决全部纠纷。同时还应视情况就没有分歧的部分依法先行作出处理决定,以尽量减少冲突和损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法官要秉持“如我在诉”意识,在司法过程中依法推动和帮助各方达成共识,有利于避免程序空转和提高解纷效果,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责编:马昌、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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