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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民航飞行安全司法解释

飞机上开舱门、传“有炸弹”谣言?有些行为直接定罪!

2026年04月09日08:26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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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8日电(记者 王丽丽)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

“《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罗国良介绍,一方面,《解释》明确,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

记者了解到,《解释》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罗国良表示,《解释》对此给予明确规定,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

《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今天还发布了3个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薄晨棣、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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