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6月起实施
明确疲劳驾驶标准,准确认定事故原因(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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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在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认定较为困难。
为此,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该标准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起草负责人介绍,“标准规定,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以及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出租车和网约车?针对这一问题,负责人表示,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这两种情形,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负责人介绍,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标准还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若出现监测设备显示多次闭眼、打哈欠、视线偏离,或生活轨迹显示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形,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29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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