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加大对“心机商标”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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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王俏)今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惩治“心机商标”,加大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具有特定意义。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当前,“心机商标”成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增加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明确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失序问题突出,为了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对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出海”造成不利影响。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强对企业相关权益的保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修订草案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起诉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因以“起诉前”作为未使用抗辩的截止时间,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象征性使用商标留下空间,导致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加剧,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起诉前”修改为“侵权行为发生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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